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工作纪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01 00:00:00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次
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工作纪律的
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切实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强化招投标有关纪律规定如下,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各乡镇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金额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要纳入县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统一集中采购。
二、全县所有建设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招投标工作要纳入县招投标中心建设工程分中心统一实施。
三、全县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但应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采取邀请招标时,招标人应将全县所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作为邀请投标人,超过5家的可以采用摇号方式选取,邀请招标投标人不得低于5家。
四、未纳入县招投标中心实施的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各乡镇、各部门纪检监察负责人监督实施,并每季度向县招投标中心集中备案一次,接受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督和指导。
五、为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减少行政干预,在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中,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不派员担当评委,但涉及专业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由业主单位委托省级专家库专家参与评标。
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